「摘要」最新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對訴前保全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和細化。本文結合新規(guī)重點內容,探討金融機構如何利用訴前保全制度,提高依法維權能力,維護金融資產安全。
「關鍵詞」訴前保全?金融安全?新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2024年3月正式公布,標志著我國訴前保全制度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意見》對訴前保全的申請受理、保全措施、配套銜接機制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和細化,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司法權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對金融機構而言,訴前保全是非常重要的司法維權手段,本文圍繞《意見》重點內容,研究探討金融機構如何把握好新規(guī)要求,維護金融資產安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制度的現(xiàn)狀
(一)訴前保全制度法律沿革。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實施的一種保全措施。本質上是防止有效判決作出之后不能順利執(zhí)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guī)定了“訴訟保全”,這實際上是訴中保全。隨著實踐發(fā)展,人們意識到起訴前也可能存在需要緊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因此,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有關訴前保全的規(guī)定,并將“訴訟保全”改稱為“財產保全”。到了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被進一步細分為訴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類,明確了訴前保全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特殊之處。由于訴前財產保全適用于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其適用條件較訴中財產保全更為嚴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相較于訴中財產保全,啟動訴前財產保全程序的必備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特殊之處:
1.必須符合情況緊急要求。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符合緊急性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只有在情況緊急,且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方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種緊急性的判斷,通常基于被申請人可能轉移財產、隱匿資產,導致申請人即便勝訴也難以獲得應有權益的考量。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04條明確了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因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發(fā)生在訴訟以前,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不具備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任何先決條件。因此,只有在利害關系人申請后,法院方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以申請人提供等額擔保為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可以酌情處理,即訴前財產保全以等額擔保為原則,以酌定為例外,且以申請人提供擔保作為法院裁定實施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
二、對《意見》重點內容的解析
(一)《意見》對“情況緊急”的標準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滿足“情況緊急”的要件,但各地法院對此標準的認定存在差異,只有部分地區(qū)法院出臺了相關指引,如《浙江省高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財產保全案件辦理的工作指引》《深圳市中院關于辦理訴前保全案件的指引》等。
本次《意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明確指出,當被申請人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有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或有抽逃資金等行為時,均可認定為情況緊急。這一規(guī)定使得法院能適用統(tǒng)一標準審查訴前保全申請,確保類案同判,有力維護司法權威。同時,為金融機構開展訴前財產保全工作時機的判斷提供了明確指導。
(二)《意見》界定了“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的標準及不得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財產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zhí)行查詢系統(tǒng)協(xié)助申請人查詢財產信息,但實踐中較難啟動。由于申請人查找財產線索的途徑有限,經常因為缺乏有關財產線索,或法院認為財產線索“不夠明確”而無法成功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本次《意見》第十條就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股權、到期債權等七種常見財產信息進行了列舉和規(guī)定,也對“明確的財產信息”標準進行了界定。同時,此次最高院匯總了此前發(fā)布的多份規(guī)定及通知文件,在《意見》第十五條明確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信托財產專用存款賬戶、工會等社團組織經費等15類財產不得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上述新規(guī)一方面有助于法院秉持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開展訴前保全工作,避免一些專用賬戶被查凍扣;另一方面,為金融機構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前精準把握保全對象和范圍,有針對性地查找債務人財產線索提供了明確指引。
(三)對“超標的”財產保全的特殊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zhí)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即法院不得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因此,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中財產保全,亦或是勝訴后執(zhí)行階段,申請人經常遇到擬申請法院查、扣、凍財產價值遠高于爭議金額,法院不予支持的情況。
為解決這一問題,《意見》第十七條作出了例外規(guī)定,新規(guī)仍以不得明顯超標的、超范圍保全為原則,但如被保全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可供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仍可予以保全。此規(guī)定在兼顧公平效率的同時,也強化了債權人利用訴前保全制度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力度。
(四)《意見》對法院訴前保全工作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方面,《意見》規(guī)定被保全財產(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以及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得以不方便實施、起訴登記立案方可申請訴訟保全等為由拒絕受理。這一規(guī)定有助于避免法院出于減少工作量或保全錯誤原因,而拒絕受理訴前保全申請的情況。另一方面,《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審查時間的要求,對法院在接收保全申請時按照線下、線上區(qū)別,分別提出了“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和“申請后第一個工作日計時”的細化要求。上述規(guī)定不僅強化了法院在訴前保全審查中的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還大幅提升了訴前保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從而更好地發(fā)揮訴前保全制度在維護當事人權益、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等方面的優(yōu)勢。
(五)《意見》對完善訴前保全的配套銜接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確立嚴格的懲處機制。為避免訴前保全制度被不當阻礙、不當濫用,《意見》第二十一條明確法院對妨礙訴前保全秩序的人員,可根據情節(jié)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旨在維護訴前保全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強信息互通機制建設。訴前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緊急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于公平考量,法律也給予該制度一定的時效限制,即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保全措施失效。為避免訴前保全法院與審理法院不同時,出現(xiàn)信息斷層,導致保全失效,《意見》提出要加強人民法院“一張網”的建設,將案件的訴前保全信息與訴訟信息相關聯(lián),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平臺。這不僅能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司法資源浪費,還能避免因手續(xù)不銜接引發(fā)保全失效或訴訟延誤,為當事人提供可靠高效的司法保障。三是優(yōu)化案件移送流程。實踐中常會出現(xiàn)訴前保全法院與立案受理法院不一致的情況,一般需要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移送相關材料。本次《意見》從司法為民、便捷高效角度出發(fā),要求法院在發(fā)現(xiàn)申請人向其他法院起訴的,應主動溝通對接,移送保全手續(xù)。并再次強調訴前保全手續(xù)移送后,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法院作出,從而明確了兩法院間的責任邊界,確保案件處理的高效性和連貫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金融機構應對新規(guī)實施的幾點建議
(一)優(yōu)先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被保全財產(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訴前保全不方便實施、起訴登記立案方可申請訴訟保全等為由拒絕受理”。從采取保全措施的快速性、便捷性角度考量,在選擇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時,可以優(yōu)先考慮向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查封,待進入訴訟程序后,再由財產所在地法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移送保全。
(二)多措并舉,避免訴前財產保全的不可控性和不確定性。雖然《意見》第十五條一定程度上對“情況緊急”的標準進行了明確,但對于部分標準,如“有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的行為”“有抽逃資金等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等情況的認定仍然存在取證難度大、法官自由裁量幅度寬等問題。對此,在實踐中,如訴前財產保全存在困難,金融機構可在提交立案材料時一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立案后及時與法官溝通,爭取在訴訟文書送達被告之前完成保全工作,通過訴中保全間接實現(xiàn)訴前保全的目的。
(三)根據《意見》對“明確財產線索”的要求,積極做好債務人財產信息收集工作。金融機構應充分重視《意見》最新規(guī)定,有針對性做好債務人財產信息收集工作,從貸前調查環(huán)節(jié)開始即重視符合訴前保全要求的財產線索收集,確保一旦債務人發(fā)生《意見》規(guī)定的“緊急情況”,能在第一時間順利提起訴前保全。
(四)熟悉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類型,有力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意見》第十五條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財產類型進行了匯總列舉。實踐中,因信息不對稱、操作失誤等多種原因,金融機構面臨法院凍結工會經費、獨立保函保證金等《意見》規(guī)定的不得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財產時,可依據此規(guī)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發(fā)生錯誤保全或決定暫不起訴時,及時申請解除保全措施,防止責任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以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為原則,酌情處理為例外。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允許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訴前財產保全規(guī)定提供擔保。該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防止訴前保全被濫用而損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出于公平考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實踐中應注意,保全查封的效力不會因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自動消滅,解除擔保需要申請人主動申請解除或法院依職權解除。所以,為盡可能規(guī)避責任風險,在錯誤保全或決定暫不起訴時,申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可以預見,隨著新規(guī)的實施,訴前保全的實施率、成功率以及執(zhí)行收回率將會明顯提升。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意見》的學習研究,密切關注訴前保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流程和訴訟策略,充分利用訴前保全制度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訴前保全工作的順利推進離不開與地方各級法院的緊密協(xié)作,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地方各級法院的溝通協(xié)調,充分掌握《意見》在各地落實落地情況,及時了解地方法院在訴前保全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經驗,同法院順暢銜接,共同推動《意見》新規(guī)落地見效,為金融行業(yè)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